控罪指,被告林舜及潘巧賢於 2023 年 2 月 24 日至 25 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預期針對一稱為「Alex」的男子,有可能有相關的法律程序進行或由執法機構進行而可能引致相關的法律程序的調查,一同串謀和與一名稱為「Ivy」的女子,串謀協助該名「Alex」緊急地及秘密地離開香港。
早前審訊提到,控方不需要證明此案中的「Alex」是鄺港智。Ivy 則是另一涉案者盧曉虹。
裁判官指,控方證人的證供誠實可靠,而第二被告潘巧賢庭上所作供詞並不合理。官引述案情指,第一被告林舜與第二被告潘巧賢相識 6 至 7 年,而他與「Ivy」相識約 3 年;第二被告則與「Ivy」認識十多年。
第二被告早前於庭上作供指,「Ivy」曾在微信聯絡「Alex」,而「Ivy」向第二被告稱,她有朋友想由香港去澳門,第二被告指自己沒有安排船務,亦不知「Alex」的真實身分;第一被告則曾稱沒有為潛逃一事提供意見,及安排「Alex」過境。
官:不接納第二被告供稱不知情
裁判官引用兩人手機檢取的訊息,當中提及「非法過境」的字眼,兼需要船隻在深夜航行「越快越好」,要去到香港海域邊緣。第一被告稱見到入數紙就會安排船隻,又指難以在深夜安排一艘豪華船隻,第一被告亦曾向第二被告指,「如果真係有啲水警或巡邏組扣咗隻船,有人要孭飛,一定要 30 萬先做到」。
裁判官認為,兩名被告的訊息顯示,兩人有犯罪意圖,達成控罪中,協助「Alex」「緊急地」及「秘密地」經由非入境事務處管理的出入境管制站,離開香港的元素,當中沒有誤會空間。官續指,兩人知道「Alex」要船隻非法離港,不可以讓執法部門或入境處知悉,此論點沒有爭議。
裁判官不接納第二被告在庭上作供指,她不知悉航程、不知道「Alex」需要不經海關離開香港,及在香港及澳門海域之間,有安排駁艇助人潛逃。
第二被告稱只是傳話官指若起疑可以抽身
裁判官指,如第二被告如她供稱,只是為第一被告及「Ivy」傳話的角色,當她知道涉案所需船費由 3 萬去到 30 萬,若懷疑自己牽涉潛逃計劃,已不用詢問誰要租船、租甚麼類型的船,可以不理會訊息,甚至離開討論船程的通話群組。
裁判官稱,被告當時再有聯絡其他朋友查詢,認為她其供詞並非真實。
官:唯一合理推論是串謀協助潛逃
裁判官提到,很難想像一個沒有犯法的人,會不理價錢,需要深夜時,緊張地離開香港去澳門。若該人清白,大可以從正常渠道,快速方便地離港。事件不會如第二被告在錄影會面時提及,安排船隻只是為了去「船 P」。官指,案中「Ivy 的朋友」不選擇正途離境,必然是犯了法,需要逃避追捕及後續法律程序。
裁判官認為,案中第一被告角色是安排船隻及水手、第二被告協助第一被告及「Ivy 的朋友」傳話。證據顯示,第一、二被告與「Ivy」3 人之間已有協議,唯一合理推論是 3 人串謀協助「Ivy 的朋友」潛逃,已足夠為兩名被告定罪。
裁判官續指,涉案對話提到「Ivy 的朋友」想低調處理事件,並要隱瞞身分。第二被告回應指案件為小事,不需要詢問其父。
裁判官指,雖然本案的呈堂訊息,不能從上文下理推測「Alex」代表鄺港智,但從盤問第二被告的證供,已可知事件有問題。兩名被告必然得悉,「Ivy 的朋友」有機會面對法律程序,兩名被告仍然協助已犯法的「Alex」,非法緊急地、秘密地離開香港。
官指監禁無可避免
第一被告呈上由多名親友及所屬船公司撰寫的求情信。第二被告代表求情時則指,第二被告只是傳話者,一心打算幫助好友,不知道「Alex」潛逃的理由。
辯方指,案件不需依賴指認「Alex」是涉及蔡天鳳謀殺案的被告鄺港智,亦沒證據顯示第二被告得悉「Alex」所干犯的罪行,可推斷本案的罪行性質並不嚴重。
辯方表示,第二被告並非此案主腦,參與度極低,沒有從中獲利,又提到本案有檢控延誤,因各種原因而遲遲未能定案,期間第二被告一直受到不少針對她的網絡攻擊,備受壓力,希望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裁判官則向第二被告的代表表示,監禁無可避免,將案件押後到 6 月 27 日判刑,期間兩名被告需還押,待索取背景報告。
蔡天鳳案至今共起訴 6 人
就蔡天鳳涉被殺一案,警方至今共起訴 6 人。另外 4 人當中,死者前大伯鄺港傑(31 歲,司機)、前家翁鄺球(65 歲,退休人士)及前夫鄺港智(28 歲,無業)3 人,各被控一項謀殺罪及一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
至於死者的前家姑李瑞香(65 歲,退休人士)則被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李不認罪,案件將於 7 月 18 日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KCCC1111/2024 (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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